网络营销上做足功夫 上亿文玩黄粱一场 委托拍卖乱象丛生
作者:佚名    转贴自:靠搜索引擎的排名在网络营销上做足功夫,待“鱼”上钩后又故意将收藏品的价值估高,扬言可以委托拍卖出一个好价钱,最终没有一笔成交,却在高昂鉴定费及代拍费上赚个盆丰钵满……家住武汉的周先生原本期待的“上亿”文玩美梦,却被这样的现实生生砸醒。    点击数:1045

  靠搜索引擎的排名在网络营销上做足功夫,待“鱼”上钩后又故意将收藏品的价值估高,扬言可以委托拍卖出一个好价钱,最终没有一笔成交,却在高昂鉴定费及代拍费上赚个盆丰钵满……家住武汉的周先生原本期待的“上亿”文玩美梦,却被这样的现实生生砸醒。

  近年来,随着收藏品投资市场的持续升温,委托拍卖中的各类乱象亦是层出不穷,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量由此走高。记者获悉,仅嘉定区法院,2013年以来受理的收藏品委托拍卖纠纷案件就出现明显增幅,2016年全年受案数19件,是前一年的近3倍。嘉定区法院近日梳理发现,此类案件涉诉个人年龄普遍偏大,近7成涉诉个人户籍地并不在本市,这与收藏品市场目前惯用的网络营销手段存在一定关系。而涉诉公司均为不具备拍卖资质的“中间商”,制约机制的缺失使得这些企业肆意游走在收藏品市场的灰色地带。

  案件聚焦

  豪掷10余万元鉴定费换来一场空

  周先生是武汉人,年过半百,“倒腾”古玩一直是他的兴趣所在。2014年11月,出于想把家中收藏的青花鱼藻纹大盘“出手”,周先生开始四处寻找销售渠道。

  一次偶然的机会,周先生在网络上看到上海一家艺术品展览公司的广告,他就与该公司的客服联系上了。线上交谈甚欢,次月,周先生就携带着他的青花鱼藻纹大盘,从武汉赶到位于上海铜川路的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到公司后,我就和他们的经办人洽谈了拍卖事宜,经理说我这个藏品可能价值连城,但需要鉴定确认,如果鉴定为明代洪武年间藏品,则愿意以1.1亿元收购,如果不是的话也愿意委托拍卖。”周先生说,对于鉴定费,对方给出了两个报价,“普通鉴定9万元,加急鉴定15万元”,最终,周先生选择了加急鉴定,并于当日支付了5万元,次日又支付10万元。

  4天后,该公司就给周先生发来了一个网页地址及一串序列号,周先生依此查询显示为“收藏品鉴定书”,结论为清朝早期作品。该公司表示,虽不予收购,但可进行委托拍卖,并称在2015年1月韩国首尔就有一场拍卖会。

  周先生在几日后委托他人携带了另外三件藏品来沪与对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相应支付了22万元拍卖基础费,同时还支付了1000元购买了藏品盒。然而此后,该公司却一直未能如约安排周先生的藏品参加拍卖会。

  周先生通过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载明的实际成立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也就是说周先生与该公司签订拍卖合同时,这家公司才刚刚成立,“所谓的香港鉴定机构也是虚构,他们其实并没将藏品送境外检测,我觉得这是涉嫌欺诈。”为此,周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下,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4件藏品以及37万元先期支付的费用。

  市场乱象

  惯用网络营销 本身并无拍卖资质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庭审中,该公司以《委托检测服务合同》 已实际履行完毕、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拍卖时间等理由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甚至反过来指责周先生当时因此事在网络上的不当发声侵害了公司的名誉,因此才将其藏品拍卖延后至3、4月份。而对于15万元加急鉴定费过高的质疑,该公司回应称,费用涉及出海关、疏通关系等。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既对该公司选择的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存疑,该公司则有义务提供该机构具有检测资质的证明,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机构合法成立且具有相应资质,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委托检测服务合同。且从查明事实来看,该公司对于委托检测服务合同既已存在违约行为,在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中,又未能依法履行受托人的告知义务,亦无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周先生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

  “像此类以追索前期服务费和返还原物为诉求,原告系个人,被告多为公司的案件,是近几年涉收藏品案件的主流。”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法官钱宏兴告诉记者,这些案件往往又存在着一些共性,“公司本身并无拍卖藏品的资质,却往往打着提供拍卖、展销服务的幌子招揽客户,但实际在收取前期服务费后并未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没有将藏品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嘉定区法院根据该院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已审结的41起收藏品委托拍卖纠纷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同时发现,这类案件原、被告身份相对固定,重复涉诉率高,涉诉个人年龄普遍偏大,以男性居多,从涉诉个人的地域分布来看,有27名收藏者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不在本市,占67.5%,这与涉诉公司主要通过电话、网络进行营销有关。

  此外,41份样本还显示,收藏者与商家的纠纷多因收藏品流拍而起,除此之外也有部分收藏者因发现交易存在漏洞或商家有不规范行为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且这类诉请多为退还前期收费及返还原物,最终判决、撤诉结案多,调解结案的少。

  法律漏洞

  制约机制缺乏 中介游走灰色地带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收藏品委托拍卖交易中,其实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一方面是藏品的安全,受托方一般会要求收藏者将其藏品转交受托方保管,但如果受托方没有相应的保管条件或者在藏品转移交接过程中发生意外,很难保证藏品的安全。”法官钱宏兴告诉记者,另一方面的风险则来自于费用的追索上,“受托方往往要求收藏者先支付前期费用,但如果受托方不履行约定的委托义务,敷衍了事甚至溜之大吉,收藏者再要想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则面临沉重的维权成本。”

  那么,现行法律对文玩市场的“雷区”是否有相关惩戒机制?

  “根据《拍卖法》,如果有关企业直接组织拍卖,拍卖人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相应资质,没有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的,除应当被处以行政处罚外,还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有关企业以代理人身份委托拍卖,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诚实信用,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法官钱宏兴告诉记者。但问题在于,目前《拍卖法》 适用范围只是境内的拍卖企业,而不是所有经营性拍卖活动,适用范围的模糊为市场混乱提供了空间,使得拍卖“中介”处在法律的真空地带,缺乏必要约束。

  而同时,法官在审理此类涉收藏品案件中,也面临着诸多难点。“一方面是原物价值认定难,如果受托方不能返还原藏品,则收藏者要举证证明其损失,即藏品的价值,在类似合同中,收藏者为取得好的拍卖收益往往虚报藏品价值,但实际价值并不如此,如果按照收藏者单方的报价确定损失额则有失公平,但要收藏者举证也有相当难度。”钱宏兴法官表示,另一方面,前期费用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一定疑问,“这类费用通常以‘服务费’ 的形式出现,但究竟提供何种服务,约定往往不明,比如有的约定为展销费用,有的约定为藏品鉴定费用,有的约定为委托费用,不同性质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纯粹是委托费用,受托方不履行义务未完成委托事项,一般应予返还,但如果是其他费用,则原告须举证证明受托方未提供相应服务。”

  专家声音

  提高行业门槛 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力度

  收藏品投资市场乱象重重,如何才能根治这一问题?

  事实上,行业内也一直在关注着这一问题。有业内人士提出,首先应当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按照鉴定师、销售员等设置不同的从业条件,定期对从业情况进行审核,逐步实现收藏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正规化。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还应构建和完善收藏品委托拍卖交易的投诉和受理渠道。对于被多次投诉且认定为确实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商家,相应调低信用评级,并通过官方渠道予以公布,对存在严重违规交易行为的商家,还可不定期予以公示预警。

  钱宏兴法官同时也谈到,在立法层面,需进一步完善拍卖活动的有关实施细则,尤其是委托拍卖方面要在企业信誉度等方面设置一定门槛,以此规范受托人的行为,防止滥竽充数和损害委托人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遏止利用收藏品拍卖活动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苗头,提高欺诈者的违法成本,震慑潜在的‘牟利’ 行动。”

  对于收藏群体而言,钱宏兴法官建议,首先不要轻信各种“高价诱惑”,收藏品市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行情走势存在波动,要对市场有正确认知,对藏品的价值要有清醒的认识,其次要慎重选择受托方,对其资质、资信要有所了解,必要时须予以验证,切不可所托非人;另外,钱、物的交收务必留下书面凭证并作详细注明,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快维权,不要心存侥幸,乘对方还能联系,物品尚未流失、证据仍可留存的情况下尽速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法制报